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产生于婚姻不安宁阶段的考量
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产生于婚姻不安宁阶段的考量
夫妻债款类纠纷应充分考虑夫妻分家、提起离婚诉讼后产生债款的景象。非举债配偶建议债款产生期间其与举债方配偶感情严峻不合,应供给居委会证明、租房协议、家庭支出单据等相关依据。如确有依据证明夫妻状况处于婚姻不安宁阶段,且非举债配偶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无需负债且未分享举债利益、运营出资所得的,则应确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款。相反,假如查明夫妻因避债而分家或分家后借款仍用于共同生活的,则该债款应当确定为夫妻共同债款。
如案例四中,石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别人同居多年并生育子女,石某与盛某因矛盾激化确处于婚姻危机中,故难以确定石某将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确定该债款为石某个人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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