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债款人请求,对其信誉进行恢复:
重庆收账公司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债款人请求,对其信誉进行恢复:
(一)清偿全部债款的;
(二)债款清偿率到达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一年;
(三)债款清偿率到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缺乏百分之六十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二年;
(四)债款清偿率到达百分之二十以上,缺乏百分之三十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三年;
(五)债款清偿率到达百分之十以上,缺乏百分之二十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四年;
(六)债款清偿率到达百分之五以上,缺乏百分之十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五年;
(七)债款清偿率缺乏百分之五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六年。
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的,前款期限自债款清偿计划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现已清偿的债款金额包含债款整理程序之外现已履行的金额。
债权人会议对债款人信誉检测期限还有抉择的,依照债权人会议抉择履行,但债权人会议抉择的信誉检测期限不得善于前款规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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