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性质怎么认定的答复

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性质怎么认定的答复

 依据上述答复,可以得出以下定论

1、在不涉及别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举债人担任举证证明所借债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举债人爱人不承当归还职责。

2、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款纠纷中,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债款。重庆收账公司以下三种情况下不认定为共同债款:

 (1)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款的。

 (2)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一切,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3)举债人的爱人可以举证证明所借债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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