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宿债与新债的关系

重庆收账公司宿债与新债的关系

 一、宿债合法存在

 双方达到以物抵债并不意味着宿债的消灭,宿债合法存在是以物抵债协议签订的前提。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实行前新债与宿债并存,但是在以物抵债协议有用且不存在实行障碍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要求债款人实行宿债。

 二、新债的实行

 债权人与债款人达到以物抵债协议,新债款与宿债款并存,在新债款合法有用且实行完毕后,宿债款就归于消灭,但是如果新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后,债款人未依照约好实行义务,致使以物抵债协议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恳求债款人实行宿债款。一般是以不动产、动产或产业性权利作为新债冲抵金钱性宿债。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技术支持: 重庆冠辰科技-网站建设-专业网络优化
  • 首页
  • 电话
  • 位置
  •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