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新《公司法》禁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穿插持股
重庆收账公司新《公司法》禁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穿插持股
新《公司法》第141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获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置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新《公司法》关于穿插持股的变动之处:旧《公司法》并未对穿插持股作出规定。为保证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独立性,新《公司法》禁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穿插持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获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在特殊景象下,如果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新《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置该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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