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劳作者供应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作合同无效?
重庆收账公司劳作者供应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作合同无效?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劳作人事争议裁定与诉讼联接有关问题的定见(一)》第十九规矩,用人单位因劳作者违背诚信准则,供应虚伪学历证书、个人经历等与订立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底子情况构成欺诈革除劳作合同,劳作者主张革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的,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职责和劳作者的说明职责】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工作危害、安全出产情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底子情况,劳作者应当照实说明。
【底子案情】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出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经历等资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作业。
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得知赵某的实践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问询。赵某供认自己为应聘而供应虚伪学历证书、个人经历的现实。
网络公司以为,赵某供应虚伪学历证书、个人经历属欺诈行为,严峻违背诚笃信用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矩革除了与赵某的劳作合同。赵某不服,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争议不合】赵某供应虚伪学历证书、个人经历是否导致劳作合同无效?
【案情分析】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八条规矩,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两边协商一致到达的协议,相关信息关于是否签定劳作合同、建立劳作关系的真实意思表明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劳作者违背诚笃信用准则,隐秘或许虚构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底子情况,照实施劳作合同所必需的常识技能、学历、学位、工作资格、作业经历等,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矩归于劳作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现象,用人单位能够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矩革除劳作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作业结束作用有亲近关联性,归于“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底子情况"。赵某在应聘时成心供应虚伪学历证书、个人经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定了劳作合同。因此,根据法律规矩,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有权革除与赵某的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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