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承诺债务给女方,离婚后男方又与债务人签定以物抵债协议,有用吗?

重庆收账公司承诺债务给女方,离婚后男方又与债务人签定以物抵债协议,有用吗?

 裁判要旨

 男方与债务人签定《以物抵债协议书》约好债务人欠男方的146.35万元债务以商铺补偿。

 后女方出具《声明》中写明“现经三人洽谈,附和将该商铺转与女方及孩子名下,抵清全部男方承诺给女方的钱款,此前全部男方写给女方的欠条、欠据全部作废”。

 上述协议与声明系两边当事人自愿树立的民事法则联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标明,内容不违反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以物抵债协议书》《声明》合法、有用,各方当事人应按约自觉实施。

 重庆收账公司诉讼央求

 原告孔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央求:

1、被告支付二原告14635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离婚经济补偿20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

 原审查明

2002年10月14日,原告孔某1与被告张某2挂号成婚。

2004年1月2日,生育一子张某1。

2017年2月,孔某1与张某2协议离婚,又于同年复婚。

 截至2018年1月18日,第三人孔某2欠被告张某2告贷1463500元。

2018年8月16日,张某2给原告出具《承诺》,孔某2所欠金钱均归张某1和孔某1全部;同日,张某2作为欠款人给孔某1出具欠条,欠孔某1离婚经济补偿费200000元,每年还40000元,五年还清,还款时间2018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

2018年8月17日,孔某1与张某2协议离婚。

2019年10月11日,张某2与孔某2签定《以物抵债协议书》,孔某2欠张某二1463500元债务以忆江南商铺抵顶。

2019年10月12日,张某2给孔某1出具托付书,因需将忆江南商铺铺面租赁出售,张某2托付孔某1处理该事宜,托付人认可受托付人的处置,并合作处理过户手续。之后,上述商铺未过户至孔某1名下。

 原审断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二2018年8月16日出具的《承诺》、欠条系其真实意思标明,不违反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合法、有用。被告张某2对第三人孔某2享有的1463500元债务,转移为原告孔某1、张某1享有;张某2与孔某2虽签定《以物抵债协议书》,但该协议未实践实施,孔某1、张某1对孔某2享有的债务未消除,故第三人孔某2应给付原告孔某1、张某11463500元。张某2给孔某1出具离婚补偿费欠条,约好每年40000元,五年还清,自2018年8月至今为两年,张某2应给付孔某180000元,对原告的该项诉讼央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撑。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矩,断定如下:

 一、第三人孔某2于本断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孔某1、张某1告贷1463500元;

 二、被告张某2于本断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孔某1离婚补偿费80000元。

 一审断定后,孔某1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断定确认实际不清,裁定吊销一审断定,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

 被告张某2018年8月16日出具的《承诺》、欠条系其真实意思标明,不违反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合法、有用。被告张某2对第三人孔某2享有的1463500元债务,转移为原告孔某1、张某1享有;张某2与孔某2虽签定《以物抵债协议书》,但该协议未实践实施,孔某1、张某1对孔某2享有的债务未消除,故第三人孔某2应给付原告孔某1、张某一1463500元。

 关于原告提出的切开被告名下公司股份、收益的诉讼央求,因股权是公司股东根据股东身份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力,兼具工业权与人身权属性,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一同工业确认股权为夫妻一同共有,故挂号在张某2名下的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一同工业的范畴,且上述公司并无盈利,又因湖北某公司实缴39.324万元注册资本中37.7万元为喻某给张某2的告贷,这笔告贷至今未还,孔某1央求切开的一同工业远远超出夫妻一同工业切开的应得比例,故其上述诉讼央求不予支撑。

 关于原告提出的吊销2019年10月12日其附和以物抵债“声明”的主张。因其在“声明”明晰附和以物抵债,也无根据证明张某2存在诈骗的行为,故其主张不予支撑。

 关于原告主张的离婚补偿费的诉讼央求。因张某2给孔某1出具的欠条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而2019年10月12日孔某1出具的《声明》中明晰写明“此前全部张某2写给孔某1的欠条、欠据全部作废”,因此,孔某1主张离婚补偿金的根据现已作废,其无权再向张某2主张离婚补偿金,故此项诉讼央求应予驳回。

 综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能的若干规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矩,断定如下:

 一、第三人孔某2坐落永靖县某小区1号商铺1层04室接近兰州某房地产公司商铺的部分,东临兰州某房地产公司商铺,南临停车场及北滨河路,西临豆某、严某商铺,北临某小区一期室外(抵债房产呈长方形:宽7.45米;长18.4米,使用面积137.08㎡,加上10%的公摊面积13.708㎡,合计150.788㎡。)归原告孔某1、张某1全部;

 二、驳回原告孔某1的其他诉讼央求。

 重审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离婚协议》未涉及的夫妻一同工业是否再予以切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规矩“夫妻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一同工业,或许假造夫妻一同债务妄图并吞另一方工业的,在离婚切开夫妻一同工业时,对该方能够少分或许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诉讼,央求再次切开夫妻一同工业。”由此可知,法则赋予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存在故意侵犯他方工业共有权的行为表现的前提下,有权向法院申诉再次主张切开夫妻共有工业,这种行为是对夫妻一同工业权力明显的、恶意的侵犯。

 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实际,孔某1与张某2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同工业有:永靖县刘化某苑、某嘉园、某大厦各一套;一同债务146.35万元;湖北荟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30万元注册资本、湖北某公司实缴39.324万元注册资本、甘肃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缴50万元注册资本。一同债务有喻某告贷37.7万元。上述一同工业中,孔某1与张某2通过两次离婚协议,孔某1及其子张某1取得刘化某苑、某嘉园、某大厦三套房屋的全部权。张某2通过书写承诺书、保证书将孔某2欠张某2146.35万元欠款归孔某1及张某1全部。2018年11月25日,孔某1书写收到张某2现金40万元的收条一份。综上,孔某1在与张某2离婚时分得的一同工业远大于其离婚后主张再次切开的工业。故孔某1主张再次切开夫妻一同工业的央求,不予支撑。

2.张某2与孔某2签定以物抵债协议及孔某1出具的声明是否有用。

2019年10月11日,张某2与孔某2签定《以物抵债协议书》约好孔某2欠张某二146.35万元债务以永靖县某小区商铺补偿。2019年10月12日孔某1出具的《声明》中写明“现经张某2、孔某1、孔某2三人洽谈,附和将该商铺转与孔某1及张某1名下,抵清全部张某2承诺给孔某1的钱款,此前全部张某2写给孔某1的欠条、欠据全部作废”。上述协议与声明系两边当事人自愿树立的民事法则联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标明,内容不违反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以物抵债协议书》、《声明》合法、有用,各方当事人应按约自觉实施。

 综上所述,一审断定确认实际清楚,根据充分,适用法则正确,判处恰当,应予坚持。上诉人孔某1、张某1对自己所持的上诉理由供给不出确凿的根据,其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矩,断定如下:

 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2023)甘29民终379号 离婚后工业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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