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夫妻离婚时约好债务由男方承担!这债女方还要“背”吗?
重庆收账公司夫妻离婚时约好债务由男方承担!这债女方还要“背”吗?
陈女士与老公王先生因爱情不和于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好,两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5万元债务由王先生一人担负。
后债权人关先生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诉称王先生因家庭日子所需,向其告贷5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该金钱为夫妻一同债务,应由陈女士与王先生一同偿还。
关于该笔债务,陈女士与王先生均为知情。但关于关先生的诉求,陈女士认为,离婚协议约好由王先生承担债务,她不再需求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关于陈女士的看法是否有合法依据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夫妻两头一同签名或许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明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归于夫妻一同债务。”
陈女士与前夫离婚时对上述债务承担的约好,只是夫妻两头的内部约好,不能对立第三人。假如债权人申述其二人作为一同被告,那么其二人不能依据该离婚协议的约好达到免除责任的作用。可是,在陈女士承担责任后,能够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好向其前夫进行追偿。
假如换一种比较常见的景象,陈女士与其前夫在离婚时约好各自债务各自承担,而其前夫在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确实存在向他人告贷50万元的实际,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还能将陈女士列为一同被告呢?
律师表明,陈女士能够列为一同被告。可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不归于夫妻一同债务;可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生产经营或许依据夫妻两头一同意思表明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债权人在立案时将陈女士列为一同被告,也不一定终究导致陈女士要承担偿还责任。由于关于其前夫向他人借的50万元,归于比较大额的金钱,归于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
此刻,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陈女士的前夫以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生产经营或许依据夫妻两头一同意思表明而借的款,否则,陈女士对此不需求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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