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未成年人不能被归入失期,但可约束消费
重庆收账公司未成年人不能被归入失期,但可约束消费
未成年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不能被归入失期,但可以对其约束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期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法院不得将其归入失期被执行人名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约束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对于未成年人能不能被约束消费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对未成年被执行人约束消费,毕竟约束消费的条件是无钱还账,在未成年被执行人无钱还账的情况下还答应其施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请求执行人不公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约束消费及归入失期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亦明确规定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约束消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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