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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爸爸妈妈有债务,挂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子能否扫除强执?

重庆收债公司爸爸妈妈有债务,挂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子能否扫除强执?

 案情简介

 李某1、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买房子并挂号在其名下。可是该房子并非由李某2实践占有运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践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运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供给5000万元告贷,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该笔告贷供给确保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根据法院判决书请求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子。李某2以为自己是房子的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法院裁判

 裁判要旨

 案涉房子虽挂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剖析房子的购买时刻、产权挂号时刻、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运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房子应为其爸爸妈妈的家庭共有产业,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子的所有权。并据此确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子的权力不足以扫除强制执行。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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