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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有关承继胶葛诉讼时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则重庆收账公司有关承继胶葛诉讼时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则 1985年4月10日发布,1885年10月1日施行的《承继法》第八条规则:“承继权胶葛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承继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计算。可是,自承继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988年4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的通知》第177条规则:“承继的诉讼时效按承继法的规则执行。但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未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视为承受承继,遗产未切割的,即为一起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止、延伸,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这条规则与《物权法》相冲突,已经被废止。 201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被承继人死亡后遗产未切割,各承继人均未表明抛弃承继,依据承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应视为均已承受承继,遗产属各承继人一起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承继权、建议切割遗产的胶葛案子,应参照共有产业切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12号批复,内容是:各承继人都没有表明过抛弃承继,根据《承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应视为均已承受承继。诉争的房屋应属各承继人一起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子处理,并参照产业来源、办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状况,进行详细切割。析产案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承继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承继或者受遗赠开端时发生效力。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