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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借单》应怎么规范保证人情绪重庆收账公司《借单》应怎么规范保证人情绪 问:假设借单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好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景象,应怎么确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矩,“保证的办法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办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好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实施债务或许无力归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原则的解说》第二十五条规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好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实施债务或许无力归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相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抢先承担责任的意思标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确以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好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实施债务或许未归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相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抢先承担责任的意思标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确以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办法有何区别呢?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好,债务人不能实施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决,并就债务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施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产业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现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依据证明债务人的产业不足以实施全部债务或许丧失实施债务才能;(四)保证人书面标明扔掉本款规矩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好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实施到期债务或许发生当事人约好的景象时,债权人可以央求债务人实施债务,也可以央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假设保证人在借单中没有约好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矩:“保证期间是确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间断、中止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好保证期间,可是约好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实施期限或许与主债务实施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好;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实施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央求债务人实施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