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 NEWS
|
重庆收账公司用婚前存款购买的股票、彩票及其增值,归谁?重庆收账公司用婚前存款购买的股票、彩票及其增值,归谁? 郭某诉冯某某离婚一案中,争议焦点是一方个人工业的婚后收益问题。其一,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郭某一向注重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冯某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某某婚后一向未动基金,即归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其二,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两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美国某公司签定《股份置换协议》,由此获得美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告每一股一般股票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郭某在该公司持有一般股300多万股。其三,冯某某婚前承继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经商需求资金周转,所以与朋友签定了告贷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其四,郭某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的一幅名画,离婚时价格已飙升至600多万元。其五,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时购买彩票,因冯某某坚决敌对,郭某只好用自己婚前储蓄购买,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一审法院判定:郭某用婚前炒股本金出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一起工业予以切开;冯某某婚前购买基金应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工业;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工业;告贷利息收益为冯某某个人全部;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工业;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归于夫妻一起工业。 一审判定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榜首,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5000元,其出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一起工业予以切开;冯某某婚前购买基金1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向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归于天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工业。 第二,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工业。但郭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获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现实均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改变并非完全取决于本钱商场的动摇,期间郭某进行了本钱运作并通过批阅机关的赞同,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工业。 第三,因为利息收益是告贷本金所必定产生的法定孳息,与出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全部权归属为冯某某个人全部为宜。 第四,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因为商场的外在要素及艺术品出资的火爆而价格上涨,与郭某个人的片面自愿无关,故增值部分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工业。 第五,关于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一节,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则,夫妻两边在工业方面没有特别的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归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归于夫妻一起工业。 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一方婚前用个人工业购买股票、基金等,假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生意,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工业。假定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天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工业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假定两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好,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工业;一方工业用于假贷而于婚后获得的利息归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工业。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