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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怎样差异共益债务

重庆收账公司怎样差异共益债务

1、破产央求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裁决产生的费用是否归于共益债务破产案子受理后,办理人为收回破产产业提起诉讼、央求裁决以及进行其他法则程序所付出的费用,办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归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了解。一种观念以为,上述费用是破产法规矩的广义上的诉讼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另一种观念以为,这些费用系为整体债务人的利益坚持或增加债务人产业而产生的费用,应属共益债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首要,这些费用非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常规性开支和程序性成本,是破产程序中往往难以预测的非常规性开支,与破产费用的性质不符;其次,这些费用开支的意图首要为了坚持、增益债务人产业,如不开支,并非破产程序无法进行,而仅仅使债务人的产业或许受损,或许应增加者不能得到增加。因而,将上述费用列入共益债务比较恰当,符合共益债务的特征和实质。

2、双务合同继续实施前已产生尚未付出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归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矩,因办理人或债务人央求对方当事人实施两边均未实施结束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归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前现已产生而未付出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了解上的不合。一种观念以为,依据债务相等的原则,该共益债务不该包括现已产生而未付出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指继续实施合同后产生的债务,否则会构成优惠清偿,对其他债务人不公正;另一种观念以为,为减少相对人的实施风险,鼓舞相对人合作办理人的央求,该共益债务应包括现已产生而未付出给相对人的债务。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首要,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整体债务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产业背负的债务。它必须是为了整体债务人的利益,而非单个债务人的利益,明显破产程序初步前债务人已产生的尚未付出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是相对人的单个利益,如将其也列入共益债务的范围,不只与共益债务的性质不符合,而且违背了债务相等原则,使破产程序初步前的债务处于不相等位置,此债务因合同继续实施而得到优先清偿,破坏了破产法的公正清偿原则。

3、共益债务必须产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之后。破产程序初步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初步前产生的债务为破产债务;破产程序初步之后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对此新破产法第42条明确规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后产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办理人或债务人央求对方当事人实施两边均未实施结束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因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初步前关于已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作为共益债务处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依据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消除对大众健康和安全的挟制产生的实践整理修正费用(如污染办理费),应有资格获得共益债务优先权,而不论产生在破产央求前还是破产央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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