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转让个人名下股权,是否需另一方同意?

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转让个人名下股权,是否需另一方同意?

 答:不需要。如上所述,股权不归于夫妻一起财产,故夫妻一方作为挂号股东,有权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另一方同意。

 参阅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 贺小荣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215页 《12.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位置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力,包含资产收益权、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特点。依据《公司法》规则,获得完好无瑕疵的股东资历和股东权力,应一起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方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获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一起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一起共有。

 当股权挂号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独自处置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危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挂号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好实行股权转让义务,但依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因转让该股权而获得的收益归于夫妻一起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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